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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110条第一款第四项罚款

时间:2025-04-08|栏目:宁波海曙区律师|
您可能想进一步了解食品安全法110条第一款第四项罚款的具体适用情形。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该条款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的权力,其中第一款第四项涉及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等进行查封、扣押的权力。若涉及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依据该法及相关规定,罚款额度可提高至货值金额十五至三十倍。这表明,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法律将予以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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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处罚措施包括:一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三是根据违法情节,处以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四是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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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通过赋予监管部门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有效打击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这体现了法律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有助于及时制止潜在危害,保护消费者健康。同时,高额罚款等处罚措施也提高了违法成本,对潜在违法者形成有力震慑,从而维护食品安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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