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和税收的优先受偿顺序是怎样的?
时间:2025-01-11|栏目:宁波海曙区律师|
法定优先受偿款包括:1、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2、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3、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例如律师费、拍卖费、执行费、评估费等;4、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例如出让金、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契税等。法定优先权不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成立的,是特种债权的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也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内容,但它与其他担保物权相比较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优先权是出于立法政策上的考虑而规定的,它的用意是对个别的特殊种类的债权加以特别保护。就所担保的债权而言,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与其他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相比具有特殊性,所以理论上将享有优先权的债权称为“特种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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